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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依法
(三)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
(四)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五)开具完税凭证
(六)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1)查账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较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凭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从而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查验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对某些零星、分散的高税率工业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一种方法。
(4)定期定额征收。
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5)代扣代缴。
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6)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
(7)委托代征。
(8)其他征收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三、核定应纳税额
(一)核定税额的方法及情况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二)核定税额的方法
采用下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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