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货车按其整备质量、机动船舶按净吨位据实作为计税依据,即广州市商用车的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以“整备质量每吨”作为计税单位的计缴方式有变化,车主缴纳车船税的计算单位以车辆行驶登记证上的整备质量“实际吨数”作为计算依据。相比旧车船税条例,优惠不少。
地税部门解释,按照新车船税法,货车按其整备质量据实作为计税依据,不再执行旧法“我市计算车辆整备质量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的计算规则。此次计税依据作了调整后,车辆按整备质量的“实际吨数”计缴车船税,例如,一辆货车的整备质量为0.3吨,按照新车船税法计算:1.6吨×96元=153.6元;按照旧车船税条例计算:2吨×96元=192元。相比之下,新政策的优惠确实不少。
地税部门再次强调,新车船税法中的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货车的整备质量,是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书为准。
地税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在2012年度内车辆已按调整前计税单位完税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多缴税款的退税或在缴纳2013年度车船税时予以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