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安盟行署以兴署发【2012】54号印发了“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标志着兴安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工作全面启动。
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分别在2009年和2010年实施,这次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内政发【2011】1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兴安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批复》(内人社发【2012】131号)文件要求进行。
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一是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建立和完善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二是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明确地方和部门的工资管理职责;三是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人员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四是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津贴补贴相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对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改革主要是对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同时结合规范津贴补贴发放进行,时间要求是在2012年底前将绩效工资规范实施到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消费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4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是在盟委行署统一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审计以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建立健全有效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推行绩效工资改革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推动社会事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