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兴安盟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绩效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根据考核结果,兴安盟下达2012年城市低保以奖代补资金2072万元,其中自治区资金1956万元、盟本级资金116万元。
本次下达的以奖代补资金根据各旗县市上报的绩效考评自查报告,盟财政局、民政局对各地开展的绩效考评情况、各地预算安排、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以及审计、督查部门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各旗县市按考评指标打分加权计算总得分,按得分情况对预留的10%补助资金进行分配。
此项资金的足额到位,充分调动了各地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了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