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同酬、派遣工用工比例等诸多问题正在考验着央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简称《修正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了解,该法案的制订小组成员曾经前往包括中石油、中海油在内的央企进行调研。参与调研的专家告诉记者,调研结果显示,央企面临着同工同酬问题和用工比例问题的巨大挑战。
与此同时,包括司法、人力资源在内的多个部门正在为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打造一道看得见的“紧箍”。记者获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正在参与制订的相关细则将明确规定央企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具体比例;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开始考虑,今后若再出现劳务派遣中介公司无法履行用工责任或者无故消失的情况,用工企业将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制订细则设定上限
据了解,在《修正案》修订过程之中,制订小组的成员多次前往央企进行调研,在《修正案》公布之后,还将相继有合作调研项目展开。
在《修正案》制订小组的手中掌握着一份针对央企的调研报告。“我们调研的最核心的问题是企业中派遣工的用工比例问题。”一位制订小组的成员向记者表示,“目前还不能公布相关数据,但是可以透露的是,等到7月1日,我们会制订一个新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细则),对企业行为进行规范。”
此外,该人士还向记者透露,“央企在使用劳务派遣工上,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同工不同酬。”
据该人士表示,目前央企有两种用人制度同时存在,一种是合同制员工,另外一种是劳务派遣工,“两种员工经常混岗,在相似的环境下从事类似的工作,但是收入差距比较大,这也是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曾有媒体报道称,《北京市劳务派遣用工状况调研报告》显示,2012年全市劳务派遣职工已经达到30万人,尤其是公有制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更多。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劳务派遣工当中非常突出,超过六成的劳务派遣工月薪不足2000元。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劳务派遣工人2700万。
央企劳务派遣用工风险大增
“合同制员工与劳务派遣工存在着巨大的收入差距,劳务派遣工的价格是根据市场价格制订的。”上述人士表示。
按照《修正案》的内容规定,从2013年下半年起,包括央企在内的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企业将一律遵守规定,实现同工同酬,并将规定用工的比例。
“我们在与央企接触的过程中,他们对执行《修正案》的态度还是非常乐观的。”上述人士表示,“对于用工比例的设置,目前还处在讨论之中。”
此外,该人士还表示,“央企有一些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原因是,减少人力资源部门的压力。”
另一位参与该《修正案》制订的人士向记者透露,“我们曾经走访过中石油和中海油两家企业,今后,这些央企还要与我们进行持续的研究。”
“在《修正案》制订的过程中,来自央企的反对呼声也非常高,因为一旦实现同工同酬,用工成本就会非常大。”上述人士表示。
“今后在国有企业过度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问题上,我们也会要求总量的控制。”全国总工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向记者透露。
连带责任
参与制订《修正案》的人士向记者表示,新的规定更为严格,并将大量减少用工纠纷,但同时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也将增大。
该制订小组进行调研时的情况显示,无论是央企还是中小企业,都存在着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状况,“也产生了许多纠纷。”
“我们与法院部门接触的时候,他们就曾经抱怨过,每个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用只有10元。但是我们需要很多的人进行调查审理,耗费了人力和物力,浪费了资源。”上述人士表示,“新的严格的规定,将大量减少这类劳动纠纷。”
更重要的是,知情人士透露,相关部门正在制订司法解释,今后出现劳务派遣中介公司无法履行用工责任或者无故消失的情况,用工企业将承担连带的用工责任。
这意味着,央企在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时候,也将承担更大的风险,此前用人单位在与劳务派遣工发生纠纷时将难题完全甩给劳务派遣中介公司的做法将难以通行。
记者采访与央企和事业单位都有合作的中保太和人力资源公司,对方拒绝透露劳务派遣工受到损害后,责任归咎问题。
记者在全国人大的网站上公示的征求意见稿上看到,“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
其中,“同工同酬”“同待遇”等字样曾经在“流产”的《工资条例》中出现过。《工资条例》被认为是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解释央企职工收入较高的问题时,国资委人士向记者解释,“央企中有很多优秀的人才,必须依靠优厚的工资待遇才能够挽留这些人才,同时央企中,高学历的人员比例较高,因此出现了一部分员工收入较高的情况。”
实施困境
不过,针对上述意见,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劳动法专家梁智律师认为,相比现行的规定,实际上是减轻了用工企业的法律责任。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92条就已经规定,派遣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8年9月18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也进一步规定,因用工单位违法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无论是派遣单位违法,还是用工单位违法,都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梁智律师认为,上述规定里的连带责任应当理解为完全连带责任,所谓完全连带责任指的是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一旦出现了违反《劳动合同法》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况,都应当独立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上述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连带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实施效果却不理想。如果再次对此问题做出规定,可见此问题的严重性。不管新的规定如何强化此问题,关键是能否落实到位。
“我国的劳动法律问题十分复杂,并非是出台一两部法律,制定几个法规就能解决的。”梁智说。
现在,现在国有企业的用工有三种类型:一是有编制的国企职工(即国家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前招收入厂的工人);二是合同工(1992年,国企改革用工制度,在全国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后进来的国企职工都是合同制职工);三是派遣工,2000年以后出现,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数量猛增。
自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这意味着,自1995年以后,不管企业采取何种用工形式,只要是企业员工,都应当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实行同工同酬。但是,该法实施近18年后,同工同酬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越来越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