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将“原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权限,下放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使”的决定要求,日前,省国土资源厅结合实际,出台了《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放将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
《通知》指出,自今年3月1日起,各州(地、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本级发证采矿权转让的审批。青海省厅授权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其采矿权转让由被授权的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不得向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再行授权。省厅委托州(地、市)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其采矿权转让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各级发证采矿权转让要严格执行公示公开制度,按照“谁发证、谁发布”的原则,全部进入矿业权交易机构规范交易,并确保交易信息在交易机构、发证机关矿业权配号系统、同级或上一级门户网站进行同步公示公开。
《通知》要求,采矿权转让审批要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工作要点,尤其在转让条件、受让人资质、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进行公示公开等方面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放宽审批条件。对不按国家政策规定审批采矿权转让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