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难点讲解第三章

2014-08-23 09:41:35 字体放大: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难点讲解第三章

三、法律事实【★2011年多选题】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提示】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提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都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区分要点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属于法律事件。

【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

A.购买股票

B.签订合同

C.发生地震

D.承兑汇票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类。本题选项ABD属于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