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重点难点(2)

2014-08-25 11:45:06 字体放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重点难点(2)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绝对性禁止规定)。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2.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