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章节知识点十七

2014-09-26 14:40:10 字体放大:  

201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章节知识点十七

第八节 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特殊成立方式及效力。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在买卖合同中,买和卖的物就是标的,称为标的物。

1.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2.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3.标的物检验。

(三)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责

1.出卖人的权责。

2.买受人的权责。

(四)所有权保留

(五)试用买卖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供电人的义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二)用电人的义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赠与可以附义务。

(二)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