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章节复习重点一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熟悉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
(三)了解营业税改革增值税的主要内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概述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
一、増值税的类型
(一)生产型增值税
(二)收入型增值税
(三)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各国最常用的计税方法为购进扣税法。
购进扣税法,又称进项税额扣除法、税额扣减法,简称扣税法。其基本步骤是先用销售额乘以税率,得出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同期各项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从而得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
=(产出-投入)×税率
=销售额×税率-同期外购项目已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的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凡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等规定,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
(一)销售货物
1.一般销售货物。
一般销售货物,是指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视同销售。
货物视同销售货物,是指某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避税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缴纳增值税。
3.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形。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4.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
5.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二)提供应税劳务
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外,现行增值税法侧重于对销售货物征税,对提供应税劳务征税仅限于较小范围,主要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两类。
(三)进口货物
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均实行比例税率,绝大多数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或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和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
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3.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税率为17%。
(二)低税率
我国增值税的低税率为13%,适用于法律规定货物的销售和进口。
(三)零税率
零税率,即税率为零,仅适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四)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2%、3%、4%或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