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章节复习重点七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一般规定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企业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为亏损。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3.企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计算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4.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5.企业所得税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以及税法授权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二、收入总额
(一)收入总额的确认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1.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与非货币形式。
2.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3.企业收入一般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二)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1.对企业销售商品一般性收入确认收入实现的条件。
2.采取特殊销售方式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3.其他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三)提供劳务收入
1.对企业提供劳务交易的,在纳税期末应合理确认收入和计算成本费用。
2.企业应按合同或协议总价款,按照完工程度确认当期劳务收入,同时确认当期劳务成本。
3.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4.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
(2)宣传媒介的收费。
(3)软件费。
(4)服务费。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5)会员费。
(6)特许权费。
(7)劳务费。
(四)其他收入
1.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入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