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试章节复习重点十七
第二节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
2.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一般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市场行为及其他相关因素。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二)联合限制竞争
1.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2.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即有交易关系或供求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3.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
部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有利有弊,并且可能利大于弊,因此,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
同时,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三)经营者集中行为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1.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2.经营者控制。
经营者控制,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
《反垄断法》规定了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实体条件、申报程序、审查的程序、审查的内容和结果及公布审查结果。
(四)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的表现:(1)行政性强制交易。(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五)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
1.反垄断法的执行主体制度。
(1)反垄断法执行主体。即反垄断法执行职责的承担者和相应权力的享有者。在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职责。
(2)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职责。
(3)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权力。
2.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
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包括:启动、调查、审议、决定、执行。
3.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反垄断法不仅对在国外违反内国反垄断法的国内企业和在国内违反内国反垄断法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而且可能对在国外违反内国反垄断法并影响市场竞争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
4.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
(六)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