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2015年江苏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通知

2015-04-02 10:30:53 字体放大:  

江苏省财政厅2015年江苏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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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江苏省财政厅2015年中级会计师报名时间4月1日至25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苏财会〔2015〕12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昆山、沭阳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会计考办《关于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4〕27号)要求,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15年9月12—13日举行。2015年我省继续使用财政部统一网站“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4月1日至25日,不安排补报名时间。部属单位和省属单位的考生,按属地原则就近到当地财政部门公布的报名点报名。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1﹒中级资格

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执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计算到2015年12月31日。

报考人员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但必须扣除全日制在校学习的时间。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材料。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高级资格

申请参加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3)参加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还须符合《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12〕22号)的相关规定,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计算到2015年12月31日。

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

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严格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特别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年限)、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师证书(适用于报考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同时向考生收取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核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至4月26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考试收费

1、收费方式

报名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其考试相关费用(报名费、考试费、书费和快递费)自行在网上交纳,报名点不接受现金报名。网上交费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至4月29日,逾期后果自负。

2、收费标准

依据苏价费函[2011]30号、苏价费函[2004]52号规定,2015年度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1.报名费,每人10元。2.考试费,每科60元。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110元,其中:报名费10元、考试费100元。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考生登陆“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15年9月1日-11日。

五、考试级别、考试科目、考试方式和考试大纲

1﹒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闭卷考试。

2﹒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开卷考试。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方可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4﹒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六、认真做好2015年度考试用书的征订工作

根据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关于征订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的通知》精神,2015年度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由全国会计考办印发,考试辅导用书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按大纲要求和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的内容组织专家编写并出版发行,省级会计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征订。各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通过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征订考试用书。

各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结合考试报名工作做好考试大纲及辅导用书的宣传工作,组织考生自愿订购,不得强行要求考生购买考试用书。

为保证考试用书印刷、发运工作的及时进行,请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考试用书预订单传真至省财政厅会计处。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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