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试大纲四

2014-09-24 10:53:42 字体放大:  

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考试大纲四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二)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非居民纳税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我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扣缴义务人

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共有11项。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范围。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