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4-08-26 13:33:11 字体放大: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中方甲公司拟与日本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A中日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

甲公司为此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部分要点如下:

(1)A企业投资总额为1 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额为252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6%。其中,现金出资98万美元,通过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取得;其余的154万美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该专利权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

(2)甲公司分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80万美元,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3)A企业设立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由日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经营管理机构中设总经理1人,副总理2人。总经理由中方担任且为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要求: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上述计划中的不合法之外,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资料(1)中: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合法。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题目中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那么投资总额不得超过900万美元。题目中投资总额是1000万,不合法。

(2)甲公司的专利权出资,是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这不合法。根据规定,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人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题目中甲的专利权出资,是通过专利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甲公司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不能作为出资。

资料(2)中:

甲公司的第一期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这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题目中甲公司首次出资额符合规定,但出资期限说“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不合法。

资料(3)中:

总经理担任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这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中,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购买1台机器,双方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机器;机器购买价格为20万元;乙公司的报酬为8 000元。双方未约定其他事项。乙公司接受委托后,积极与丙公司交涉协商,最终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丙公司处购得该种机器1台,价款为19.5万元,乙公司为此支出了4 000元费用。乙公司依约将机器交付给甲公司,但向甲公司提出,双方约定的购买机器价格与实际购买机器价格之间的差额5 000元归乙公司所有,或者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4 000元费用。甲公司表示拒绝,乙公司因此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起反诉,主张机器存在瑕疵,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查,该机器确实存在质量瑕疵。

要求: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何种合同?

(2)乙公司主张取得购买机器差价款5 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4 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行纪合同。

(2)乙公司主张取得差价款5000元,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题目中,行纪人(乙公司)低于指定价格买入,当事人对于差价款没有约定,依照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甲公司)。因此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3)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承担4000元费用,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当事人对于费用的承担没有约定,则由行纪人(乙公司)自己承担。因此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则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即机器存在瑕疵),由行纪人(乙公司)向委托人(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董事,董事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2)为拓展市场, 成立乙分公司;(3)决定为其子公司丙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他董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成票。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

乙分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履行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被拆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分公司赔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乙分公司无力清偿,丁公司转而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丙公司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A企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

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对于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的损失,与会董事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1)董事会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不合法。首先,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次,如果不是职工代表的监事,则是股东会议选举产生,而不能是董事会选举产生。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题目中乙分公司签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由总公司(甲公司)承担。

(3)出席会议的6名董事中,只有赵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董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题目中,赵某对担保事项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