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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在子女与父母亲之间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依出生事实发生时间不同,自然血亲又分为婚生和非婚生的亲子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因血缘而存在,不能人为解除。除非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般条件下,只能因父母合法的送养行为而终止。
(一)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婚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与父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须具备下列条件:
1、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2、该子女的血缘必须来自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
3、该子女的出生时间在法定时间内。
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受孕既包括传统的自然受精,又包括人工受精(母体内受孕)与试管婴儿(母体外受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婚姻法》第21、23条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1、父母的权利义务。在人身方面主要包括:
(1)抚养的权利与义务,即父母哺育、照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保障其健康成长的权利和义务。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与子女一起生活;二是间接地提供抚养费,部分履行照顾子女生活的义务(如提供抚养费享有探望权)。
(2)管理教育的权利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父母有预防、制止子女的各种不良行为的义务,以促进子女全面发展。
(3)法定代理。《民法通则》规定父母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子女为各种行为。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父母须承担赔偿责任。
2、子女的权利义务。《婚姻法》第21条第2、3款规定,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则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有义务给付赡养费,并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婚姻法》第20条规定,子女有义务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与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一般按生母的婚生子女对待;非婚生子女一般可由生父表示认领,也可以由生母加以证明。生母与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