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辅导:共同侵权责任

2012-08-31 16:24:48 字体放大: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23日开考,为了便于考生复习,精品学习网企业法律顾问考试频道,为考生准备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复习重点,便于考生复习使用。下面请看正文:

一、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

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责任

(一)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概念

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

(三)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