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辅导: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012-08-31 16:36:04 字体放大: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23日开考,为了便于考生复习,精品学习网企业法律顾问考试频道,为考生准备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复习重点,便于考生复习使用。下面请看正文: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二)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不需要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如订立遗嘱、撤销代理委托、免除债务等。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等。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个人合伙协议。

(三)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四)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诺成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多数法律行为为诺成行为。实践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之外,还须交付实物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保管行为。

(五)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以特定方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以特定方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日常用品买卖合同,不必要采取书面或其他特定方式。

(六)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七)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欠缺给付原因的,该法律行为归于无效或者不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均为有因行为。无因行为,是指不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欠缺给付原因的,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按照票据法有关原理,票据行为为无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