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辅导:无效民事行为

2012-08-31 16:36:40 字体放大: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23日开考,为了便于考生复习,精品学习网企业法律顾问考试频道,为考生准备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复习重点,便于考生复习使用。下面请看正文:

无效民事行为

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无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①因欺诈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②因胁迫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③因处于危难境地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以上三种情况若属合同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按《合同法》规定应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②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③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原物灭失的,应作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依各自过错的程度及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恶意串通者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