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辅导:股份的发行

2012-08-31 16:50:39 字体放大: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23日开考,为了便于考生复习,精品学习网企业法律顾问考试频道,为考生准备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复习重点,便于考生复习使用。下面请看正文:

股份的发行

1.股份发行的一般规定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新股的发行

(1)新股发行的条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新股发行的程序。公司发行新股,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第一,股东大会对发行新股的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办理股票承销。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五,办理登记、公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