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辅导:董事会及经理

2012-08-31 16:51:5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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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及经理

(1)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

(2)董事会的职权。

(3)董事会的设置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董事可以从公司股东中选任,也可以由股东选派的非股东出任。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4)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方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