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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l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于1988年正式生效,是迄今为止国际贸易领域中影响最大的实体性公约。中国于1986年经批准加入了该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的当事人的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公约适用的交易范围
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则不适用公约: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
非买卖交易排除公约适用的情形。如下两种合同排除适用:其一,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买卖,如补偿贸易;其二,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术贸易结合的情形。这两项不适用公约。对于上述合同中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公约视为买卖合同,即在该种情形下,仍然适用公约。但公约只适用其中的买卖合同部分。
3.公约适用的权利义务范围
除非本公约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法律 敎育 网
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5.我国对公约作出的保留我国于1986年批准加入公约,但在核准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
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地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扩大适用范围的保留。中国主张,只有在合同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不同国家,且这些国家均为公约缔约国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才适用该公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1.要约
要约又称为发价或发盘。构成要约的条件:首先,要约必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缔结合同的建议。这是区分要约邀清和要约的首要标志。其次,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再次,要约必须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其约束。
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只要撤回的通知于该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都可以撤回。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人不得撤销其要约:第一,要约中已经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要约的失效: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这主要是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作出承诺而致;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2.承诺
承诺有效的条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且必须声明或者用其他行为表示同意。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问作出。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疑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承诺的意思通知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疑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要约已因迟到而失效。
(4)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含有非实质性的更改要约的答复,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
承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承诺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要约人。
三、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义务。交付货物包括实际交货和象征性交货。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则交货地点即为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还在生产中未经特定化,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的地点,则卖方应在该地点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质量担保义务。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买方应当将货物的特定用途告知卖方而没有告知,则在出现争议时,应适用卖方国家的标准。如果没有特定的用途,则将保证货物适合于一般用途的责任加给了卖方,由卖方来确定其货物是否能够适合该种货物的所有一般用途。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暗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货物的质量与提供的样品或样式相符。
权利担保义务。对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进行了限制,主要表现在:地域限制。《公约》第42条规定了限制标准:第一,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第二,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时间限制。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免除其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第一,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第二,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2.买方的义务
支付货款。
准备步骤。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包括依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这些手续包括诸如买方向银行申请信用证或付款保证书,向实行外贸、外汇管制国家的政府申请相关许可证件、所需外汇等。如果买方没有办理上述各种必要的手续,则构成违约。支付的地点。补充规定:卖方营业地为支付地,在卖方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情况下,买方以卖方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确定支付地。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为支付地。接收货物: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提取货物。
四、违约救济方法
1.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要求实际履行。
交付替代物。
修理。
减价。如果减价不足以补偿卖方的损失,还可以同时请求损害赔偿。当然,如果买方请求了损害赔偿就不能再进行减价了。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①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②他在买方按照第47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期满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③他在卖方按照第48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期满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2.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卖方要求买方履行义务。
宣告合同无效。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当买方没有履行或公约规定的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限内履行。但如买方支付了全部货款,卖方原则上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a)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他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前这样做;或者(b)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①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②他在卖方按照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期满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卖方自己订明货物的规格。
3.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适用条件:必须是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支付利息。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他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但不妨碍损害赔偿请求。免责需要具备的条件:不履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所致;这种障碍是不履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这种障碍是当事人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只有在履行了通知义务后,方能发生免责的法律后果。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以减少因对方违约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五、风险转移
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自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或自卖方在合同约定的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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