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商标法

2012-09-25 09:59:5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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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与商标权的概念

1.商标

商标即商品标记,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商品上使用,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由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辨认的特定标记。

2.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由申请人根据《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商标局审核后予以注册的商标。我国注册商标的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3.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4.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5.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予以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它主要是指商标专用权。

二、商标法及其基本原则

商标法是规定商标的组成、注册、使用、管理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保护商标专用权与维护消费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②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原则;③申请在先原则;④自愿注册原则;⑤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原则;⑥国民待遇原则;⑦优先权原则。

三、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与程序

1.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必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商品和提供服务。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和权利完整性。

(3)商标禁用标志。

法律规定的特定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4)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5)注册商标禁用标志。下列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上述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6)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能注册。

(7)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侵犯驰名商标。

(8)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能注册和使用。

(9)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能注册,也不能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法律||教育网

2.商标注册的程序

(1)商标注册的申请。

(2)商标注册的初步审查和公告。

(3)商标注册的异议与核准。

四、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1.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如果注册商标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使用,则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2.注册商标的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3.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五、注册商标的争议的裁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禁用标志以及使用地名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六、商标使用的管理

(1)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2)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3)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决定的司法救济。

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确定

下列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解决方式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时,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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