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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第三,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即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第四,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区分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意义在于:第一,双务合同有同时履行抗辩的效力,单务合同无此效力。第二,双务合同有风险负担的分配问题。例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则无权要求对方履行。若对方已履行,则应将所得利益返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以及返还问题。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责任比无偿合同重。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有偿合同时非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为无效,而对于纯获利益的赠与等无偿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受益方均可独立订立。第三,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应具备的条件有所不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法律 敎育 网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在于:第一,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还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第二,当事人义务的确定及承担的责任不同。诺成合同中当事人有交付标的物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责任;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7.为订约人自己的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第一,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第二,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第三,该合同的成立,事先无需通知第三人或征得其同意;合同一经成立,该第三人如不拒绝,便可独立享受权利。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合同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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