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综合法律知识:第二审程序

2012-09-25 10:30:0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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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1.提起上诉的主体。

包括:第一,被告人、自诉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第二,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或近亲属。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而且这种情况下应当以被告人为上诉人。第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但他们只能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无权涉及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

有权提起抗诉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答复请求人。 法律 敎育 网

2.上诉、抗诉的理由。

对于抗诉则要求必须是在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才能提出。

3.上诉、抗诉的期限。

对于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l0日,对于一审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

4.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法律 敎育 网

三、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1.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一是全面审查原则;二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只适用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也提出抗诉,或者是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受该原则的限制。

2.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3.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第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第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第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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