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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第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第二,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且符合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第三,对于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l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的,以及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不予受理。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第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独任庭的审判员。第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对于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一般要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 13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第四,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第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3.法庭审判。
第一阶段:开庭。
一是审判长宣布开庭,并查明有关人员的到庭情况以及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二是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三是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名单;四是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然后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第二阶段:法庭调查。
一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二是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三是在审判长主持下,讯问被告人或者向被告人发问;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四是询问证人、鉴定人;五是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六是调取新的证据;七是法庭调查核实证据。法律 敎育 网
第三阶段: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其次,由到庭参加诉讼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第三,被告人进 行自我辩护。第四,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控、辩双方进行辩论可以进行多个回合,反复辩论,直至双方意 见阐述完毕。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都已经全面表达了各自的观点和意见以后,审判长有权结束法庭辩论。
第四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
第五阶段: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主持,一律秘密进行。
第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第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第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四,被告人因不满l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 任;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不负刑事责任。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4.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第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第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第三,由于辩护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第四,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
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的区别主要在于延期审理是用决定形式在审判过程中如果遇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被告人死亡的,还有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终止审理后,诉讼结束,不存在恢复审理的问题。
5.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l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l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二、自诉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后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自诉案件的立案即是自诉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也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自诉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特点:第一,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第二,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第三,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第四,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三、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包括:第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四,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于刑事处分的。
特点:第一,只适用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或者说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组成部分;第二,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第三,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立审判;第四,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人员处理;第五,简化了法庭调查和法律辩论程序;第六,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变成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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