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经济民商法知识点:融资租赁合同

2012-09-25 10:33:1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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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融资租赁保同属于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第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必须是法律允许的流通物,而且必须是经长期使用仍能保持使用效能的不易消耗物。

第三,出租人不对租赁物的瑕疵负担保责任。 法律||教育网

第四,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而不由出租人承担。

第五,融资租赁合同终止时,即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有选择权。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1.对出租人的效力

第一,出租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

第二,出租人不得擅自变动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内容。

第三,出租人应当保障承租人对租赁物正常行使使用权。

第四,出租人在特定条件下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五,出租人应当协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

第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2.对承租人的效力

第一,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第二,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第三,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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