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经济民商法知识点:合同的履行

2012-09-25 10:37:15 字体放大:  

2.不安抗辩权

(1)不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承担债务并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他方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难以履行债务,危及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直到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时方恢复自己的履行。

(2)适用不安抗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第二,后履行义务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一,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先履行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履行义务人,在后履行义务人提供担保前,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履行义务人如履行义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先履行义务人则应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后履行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3.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四、合同的保全

1.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

(2)代位权的成立要件。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关系。第二,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怠于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第四,债务已陷于迟延履行。第五,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代位权的行使。第一,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必须是债权人,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第二,债权人必须履行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第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第四,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五,代位权的行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法律||教育网

2.撤销权

(1)撤销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等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二,债务人实施了不当处分财产(权)的行为。第三,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第四,对债权人的有偿行为行使撤销权,相关第三人(受让人)必须主观上有恶意。

(3)撤销权的行使。第一,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第二,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第三,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以保全债权的范围为限。第四,撤销权的行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五,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撤销权的效力依法院判决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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