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经济民商法知识点:企业国有资产法

2012-09-25 11:00:39 字体放大:  

精品学习网小编为您提供的“2012年经济民商法知识点:企业国有资产法”,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三种,包括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国有资产。

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原则

(1)按照国有资产所有权由国务院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责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代表履行的原则,明确“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

(2)明确规定了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二节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包括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权利

(1)依法享有出资的权利。

(2)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3)委派股东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义务

其分为两个层次:

(1)对本级人民政府的义务。

(2)对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

第三节 公司股东的股东权

一、股东权的含义

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二、股东权的分类

1.自益权与共益权

这是股东权最重要、最基本的分类。自益权是股东为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共益权是股东为自己利益同时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2.资产权与管理权

以股东权的内容为标准,股东权分为资产权与管理权。

3.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以股东权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4.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以股东权的行使方式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三、股东权的内容

主要包括:①公司股利的分配权;②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③股权的转让权;④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⑤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⑥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出席权、表决权;⑦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开请求权;⑧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⑨股东大会的提案权;⑩公司资料的查阅权;⑩股东诉权。

第四节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任免的权限

针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法律规定了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的企业管理者的范围。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任免的条件

包括:①有良好的品行;②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③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④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包括:①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②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③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④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1)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是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的两种具体形式。

(2)薪酬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节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的重大事项

一、重大事项管理的一般规定

1.重大事项的范围

重大事项包括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

2.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针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二、企业改制

1.企业改制的定义

包括:①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③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企业改制的决定权限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改制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应当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3.企业改制的程序

企业改制应当制订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事项。

三、与关联方的交易

1.关联方的范围

关联方限于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不得从事的关联方交易:①不得向关联方无偿提供资产或者服务;②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3.重要关联交易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协议;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③与关联方有关的出资与投资。 法律||教育网

4.关联交易涉及董事的表决权限制

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由于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与表决事项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四、资产评估

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在出现法定事项时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2.国家出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在资产评估中的义务:①依法委托的义务;②报告义务。

五、国有资产转让

国有资产转让是指转让出资权益,而不是企业的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第六节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范围

包括:①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②国有资产转让收入;③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④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2.全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所做的分配

实践中主要包括:①资本性支出;②费用性支出;③其他支出。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批准及编制原则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年度编制。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单独编制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主体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第七节 国有资产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国有资产监督

(1)立法机关的监督。

(2)政府监督。

(3)审计监督。

(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监督。

(5)社会公众监督。

二、法律责任

对此,考生熟悉相关规定即可。

上述内容就是由我们精品学习网为大家提供的“2012年经济民商法知识点:企业国有资产法”供大家参考,希望考生能够取得好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