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网小编为您提供的“2012年经济民商法知识点:物权法总论”,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以特定物作为客体,这是物权最基本的特征。
(2)物权是对物权,是人对物的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一种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为物。所谓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三)物权的效力
1.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物权对物权的效力,是指当同一物上存在数个物权时,一个特定物权对其他物权的效力。
2.物权对债权的效力
对此适用的基本规则是“物权优先于债权”。但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也可以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
3.物权对占有的效力
在占有人为无权占有时,本权人得行使返还请求权,占有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四)我国物权的体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准物权
准物权的类型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等,它们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
5.占有
二、我国物权法总则
(一)物权法的基本范畴
物权法调整的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实际上《物权法》所涉及的范畴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动态经济关系和交易安全的保障。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一个统一的法律效力地域内的物权,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己创设的原则。
2.物权绝对原则
物权绝地原则,是指物权只能由权利人依法并根据自己的意愿享有并行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