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物权特定原则
物权特定原则,也称为物权确定性原则,即要求物权支配的客体必须特定化,必须与其他物有明确肯定的区分的原则。
4.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5.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三)物权变动制度
1.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
2.不动产物权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动产交付
(1)交付要件主义。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交付对抗主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交付的特殊形态。 法律||教育网
①简易交付。即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情形。在简易交付的情形,物权变动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让与。即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情形,此时,物权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以代替交付。
③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情形,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4.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具体类型。包括:①依据“公共权力”发生的物权变动;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③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
(2)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适用的规则。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一般不需要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即可生效。
(四)物权的保护
1.物权保护的基本含义
物权的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回复物权的完满状态,或者说是使物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回复至完满状态。
2.物权请求权
(1)物权确认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3)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4)恢复原状请求权。
(5)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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