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2-09-25 11:14:4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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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意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有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独立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有期限物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法律 敎育 网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及其届满的后果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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