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综合法律知识:强制措施

2012-09-25 11:16:5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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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措施的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

2.对象的唯一性

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内容的人身性

只能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目的的预防性

5.时间的临时性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

1.拘传

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

2.取保候审

适用于下列对象: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只能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①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人的条件是: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②保证金保证方式。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是l2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相同,但两者不能同时适用。

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拘留

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对象只能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法定情形是: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有权决定拘留的法定情形是: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法律 敎育 网

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案件,在执行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l~4日。

5.逮捕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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