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要约与承诺

2012-09-25 11:27:0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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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有效要件。

要约的有效要件如下:第一,要约必须有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法律 敎育网

(3)要约的法律效力。

第一,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生效后,在其存续期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回的效力。第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指要约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效力。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获得承诺的权利,除有法律规定或预先约定外,受要约人不负承诺的义务;若不承诺,也不需通知要约人。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成立,受要约人就成为承诺人,与要约人共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法律 敎育 网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生效力前,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欲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引起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第一,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受要约人以明示形式(通知方式)拒绝要约,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6)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在于:第一,要约邀请是表意人为唤起他人对其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本身不发生要约的法律效力。第二,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邀请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三,要约邀请的相对人一般为不特定的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要件的,视为要约。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法律 敎育 网

(2)承诺的有效要件。

第一,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第二,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要约中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在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当立即作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三,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仍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或者解决争议的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四,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求。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可以用行为表示承诺。

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承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那么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承诺人收到要约人的收讫确认时,承诺视为已经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承诺的迟到。

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的承诺在承诺期间发出并按通常情形可适时到达,因传达故障而逾承诺期间到达要约人。在承诺迟到的情况下,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逾期承诺。

逾期承诺原则上不具有承诺的效力,而是一项新要约。但在要约人及时认可的情况下,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法律效力。

(5)承诺的撤回。

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才产生撤回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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