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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是:①权利的复合性。②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③一体性。
(二)专有所有权
专有所有权又称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专有所有权的客体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专有部分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①构造上的独立性。②使用上的独立性。
①专有所有权的行使,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②专有所有权不得与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分离移转或设定负担。③专有所有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擅自将住宅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法律 敎育 网
(三)共有所有权
共有部分的范围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以外,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以外,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共有所有权人的权利:①共用部分的使用权。②收益权。③共有部分的单纯的修缮改良权。
共有所有权人的义务:①依共有部分的本来用途合理使用共有部分。②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
(四)共同管理权
内容主要有:①表决权。②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③选聘和解聘管理者的权利。④对共有部分的使用及其管理的监督权。
承担如下义务:④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所做决定的义务。②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义务。③接受管理者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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