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所有权的取得

2012-09-25 11:38:3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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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除国家所有权可通过税收、没收、赎买、征收、罚款、罚金等特别方式取得外,其他主体以此方式取得所有权的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1)先占。先占取得的财产须为无主物,且只能是动产。

(2)生产劳动。

(3)收取孳息。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同一物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交易习惯取得。

(4)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因结合或加工而形成不可分割的新财产或具有新质的物。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关于新物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当比较添附价值与原财产价值,由价值量高的一方所有,但其应当向另一方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则原所有人有权要求添附人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在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中,一般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财产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动产所有人以补偿。法律 敎育 网

(5)继承。

(6)拾得。拾得遗失物应当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但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和报酬。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7)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应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出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第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相信让与人享有处分财产的权利。第三,受让财产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的;如果是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行为取得财产的,不适用善意取得。第四,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如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但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除外。受让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因其所有权归于消灭,因此其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另外,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如抵押权等他物权)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通常是指通过买卖、赠与、互易等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自记载于登记簿时取得,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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