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代理权

2012-09-25 11:39:1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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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权滥用的主要类型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双方代理又称为同时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二)复代理

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将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接受转托的人称为复代理人。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复代理适用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不同意的,由代理人对自己的转托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所谓"紧急情况",是指由于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情形。

(三)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原因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关系也应当终止,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第一,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第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第三,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终止的;第四,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四)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法律 敎育 网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五)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转化为有权代理,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可以以积极的意思表示予以承认,也可以以行为的方式予以默认。如接受第三人的履行,或支付价款等。

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六)表见代理及其责任归属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与无权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主要有:被代理人书面或者口头向第三人表示要以他人为代理人,事后并未授权的;被代理人将具有证明代理权存在价值的文件交付他人,事实上并无授予代理权的意图的;代理证书授权不明或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证书的;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②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③本人存在过失。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因此而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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