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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
(1)法治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3)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4)责任制原则。
(5)精简和效率的原则。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
(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每届任期5年。
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
第一,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三,决定、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即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由其选举和决定的国家领导人。法律||教育网
第四,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
第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
第二,行使国家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决定除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外的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第四,行使国家监督权。包括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五,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第六,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主要包括:
第一,行使提案权。
第二,行使质询权。
第三,人身自由特别保障权。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四,言论和表决受保护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主要有:法律 敎育 网
第一,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二,保守国家秘密。
第三,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第四,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五,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年满45周岁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的职权是: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待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家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三)国务院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群众性自治组织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
我国审判机关在组织系统方面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人民检察院
我国检察机关在组织系统方面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又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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