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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一、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前提。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包括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受年龄、性别、民族、信仰及财产等因素的影响。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获取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具体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
二者的区别包括以下几点:
内涵不同;享有状况不同;存在时间不同。
(二)个人合伙
1.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营利性组织。
个人合伙的特征包括:合伙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伙的依据是合伙协议;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负盈亏;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合伙人的权利包括:合伙组织经营事务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合伙财产的管理权、使用权退伙权。
合伙人的义务包括:出资义务、清偿合伙债务的义务。
3.入伙与退伙
入伙是指合伙成立之后、终止之前第三人加人合伙组织,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如果合伙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对入伙条件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书面协议约定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可以入伙。入伙人对入伙以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合伙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伙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无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与公民(自然人)相对的民事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要件
(1)依法成立。
(2)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分类
1.民法理论上的法人分类
一是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二是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2.我国法律对法人的分类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几类。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资格。主要区别如下: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一致性,各个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因法人的业务、经营范围的不同而不同。专属于公民的某些民事权
利能力的内容,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继承权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法人不得享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时,终于法人终止。
(五)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1.法人的合并
法人合并分为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
2.法人的分立
法人的分立分为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
(六)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和法人章程对外代表法人的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法人内部的正职负责人;未设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人内部没有明确的正副职务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七)法人的终止与清算
1.法人的终止
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等。
2.法人的清算
法人清算,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结束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
依据清算的原因,可以将清算分为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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