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综合法律知识点:执行程序

2012-09-25 12:11:0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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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依据

由于民事执行程序毕竟不同于民事审判程序,因此,执行程序也有其独立的应当遵守的原则,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的原则。

1.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2.仲裁: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3.公正: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4.行政: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提示: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与行为,可以成为执行标的,而被执行人的人身则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二、执行机构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庭。执行庭的成员主要是执行员和书记员,采取重大措施的时候,应该有法警。《民事诉讼法》205条规定:四级法院根据需要都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三、执行管辖

1.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3.专利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来执行。

4.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海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提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l0日内提出(审判管辖异议期为15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关系异议被驳回后,当事人可以上诉)。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执行开始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平等地保护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法律||教育网

2.下列情况的法律文书应移送执行: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等,属于当事人生活困难又急需费用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涉及财产的部分。

五、委托执行

1.《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受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在收到委托执行手续之日起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受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自收到委托手续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可以请求受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的上级民事执行机构指令受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执行。

2.受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执行完毕,最迟应当在6个月内

六、执行措施(P457-465)

1.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1)如果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即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接到通知以后,如果15天内提出异议,法院就不能再执行该债权;

(2)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也不提出异议,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的财产。

2.参与分配

注意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如果是法人,无清偿能力就应该破产,不会有参与分配);

(2)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3)参与分配的债权为金钱债权,物权不参与分配;

(4)申请人已取得执行依据;

(5)在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申请。

3.报告财产制度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提示:我国执行威慑机制规定的执行措施:(1)限制出境;(2)在社会征信系统中记录不履行债务的信息;(3)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不良信息。

七、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1.执行异议

(1)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2)案外人提出异议被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对裁定人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2.执行和解

(1)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2)在执行过程中,法官不得进行调解。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3.执行的承担

(1)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2)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4)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财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5)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6)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7)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4.执行担保;执行担保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担保人的申请必须由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2)担保的方式,可以由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担保;

(3)被申请执行人的担保必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4)必须经人民法院的许可。

5.执行中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的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承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6.执行终结

(1)申请人撤消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

(3)作为被申请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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