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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进步法
研究开发机构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国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的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
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
国务院设立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和项目,改进科学技术管理等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公民或者组织。
二、专门性科技立法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促进高产、优产、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口速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 教育 网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依法设立的从事技术交易的场所或者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介绍和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进行技术贸易活动;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z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3~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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