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辅导:缔约过失责任

2012-09-25 14:10:1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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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于合同成立后发生的违约责任。

第二,缔约过失原则存在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缔约过失责任是过错责任。

第四,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以给缔约对方造成损失为要件,具有补偿性。

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事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法律 敎育 网

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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