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民事案件的管辖

2012-09-25 15:53:1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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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的主管

法院对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由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纠纷;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纠纷。

(二)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案件的性质,一是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二是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海事法院进行一审。案件的影响大小。

2.《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我国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其中,前两类案件的共性在于身份诉讼,如果是财产诉讼,则仍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 敎育 网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的管辖,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四)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的条件;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不得移送管辖的案件。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3.管辖权转移

自下而上的转移;自上而下的转移。

(五)管辖权异议

1.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但通常是被告。异议的时间是提交答辩状期间。异议的对象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

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两个或以上时,法院则依职权迳行移送至其认为合适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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