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辅导:行政诉讼法(3)

2012-09-29 12:29:58 字体放大:  

精品学习网小编为您提供的“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辅导:行政诉讼法(3)”,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或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二、原告和被告

(一)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原告资格的认定或诉讼权的行使规定相关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已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二)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践中确定行政机关作被告,主要有以下相关内容如下: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三、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

(三)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未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做出明确界定,实践

中,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个人、组织大致包括下述六类:

(一)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

(二)其权益被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

(四)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最影响其权益人;

(五)行政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六)与行政机关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伪非行政机关组织。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从而享有与原告或被告基本相同的权利义务。其中对于第三人较为重要的权利是:其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

四、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1、法定代理人

2、指定代理人

3、委托代理人

上述内容就是由我们精品学习网为大家提供的“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辅导:行政诉讼法(3)”供大家参考,希望考生能够取得好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