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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含义是:
1、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以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依经济法律规范在有关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依法干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最为突出的意志主线是国家意志,有鲜明的国家干预性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既体现国家意志,又要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思想社会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受经济法确认与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含义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1)法定取得;(2)授权取得。
3、主体的分类。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可分为三类:(1)经济决策主体;(2)经济管理主;(3)经济实施主体。
4、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具有复杂性。(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形式具有广泛性。(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往往具有一定的隶属性。
5、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理论分歧
我们认为,依据法律主体的共用性理论,下列自然主体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机关。在经济法律关系的范畴中,国家机关,主要是指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管理机关可分为部门性管理机关和职能性管理机关。(2)社会组织。是指经法定程序设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3)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当社会组织内部机构的关系用经济法律规范来调整时,主体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4)个体户与承包户。城乡居民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一般要在经济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他们依法申请营业执照后,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户;城乡居民与其他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进行承包经营的为承包户。(5)自然人。自然人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在税收法律关系中。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含义。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职责。其具有权利和利益的内在一体性;权利和义务的一体性;义务的纵横一体性;行为或不行为、履行或违反义务后果之奖惩一体性等特性。其具体内容有:(1)经济职权。(2)经济职责。(3)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某种行为。权利主体也可要求义务主体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有关权利。(4)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社会和他人的权益要求的责任。经济义务又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1)经济职权和职责,包括规划、决策、审核、批准、命令、指挥、协调、执行、许可、确认、免除、撤销、检查监督、褒奖、处罚等权责;(2)所有权和其他物权;(3)其他权(力)利义务。此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包括给付权(力)利义务,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权(力)利义务、知识产权、人格和身份权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与一般法律关系客体一样,无非也包括行为、物、(智力)成果、人格和身份等四类。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1)经济干预行为。(2)经济干预行为所及的物。(3)科学技术成果。(4)经济信息。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可从几下方面简要阐述:(1)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既有广泛性的一面,又有限制性的一面。(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呈现出复杂的结构。(3)经济干预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经常的客体。
4、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认识分歧
*经济法的主体责任制度(仅仅涵盖公有制领域):(1)经济法的主体责任制度,也即是国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它是责权利得效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和保障。其分为一般经济责任制和特殊经济责任制。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某一类主体或关系,对于法律不作规定的细节或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加以解决的责任制形式。特殊经济责任制,是指由个别契约、章程或专门法规等来规定某种具体的责任制关系。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国家制定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这是其前提条件;(2)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能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包括行为(合法和非法行为)和事件(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的灾难)。
*一、经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意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就是严格监督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正确地行使经济权利和切实履行经济义务。一方面,法律对主体合法的权益予以确认,如有侵权行为,法律要予以禁止并加以制裁;另一方面,法律严格监督主体切实履行义务,对不履行义务者实施各种强制措施。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模式
我们认为,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应采取奖励与惩罚并举的双轨制保护模式。
(一)惩罚与奖励并举是“惩恶扬善”法治模式的当然要求
具体到经济法律保障制度中,就是“经济法律责任制度”(主要目的在于惩恶)与“经济法律奖励制度”(主要目的在于扬善)的结合。
(二)惩罚与奖励并举是“标本兼治”法治原则的当然要求扬汤止沸,勿如釜底抽薪,治标不如治本,这个道理人人都懂,但“标本兼治”才是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实质所在,才是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实质要求。所以作为法律作用于经济基础重要手段的法律保障,在构建时,一定要贯彻”标本兼治“的原则,坚持”惩罚“与”奖励“并举,用两条腿走路的方法来保护法律关系的健康发展。
三、法律责任制度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法律责任制度是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所谓法律责任即指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作为社会责任的最高形态,与其他责任形态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法律的规定性。
2、 国家的强制性。
3、 义务的违反性。
4、 因果关系性。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原则
法律责任是制度,是范畴,更是资源。因此,法律责任这一资源在各法律部门之间进行配置时,一定要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 资源共享原则。资源共享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责任资源属公共法律资源的范畴,由各法律部门共同拥有,任何法律部门都不能把它当作私有财产据为己有:二是法律责任资源由各法律部门共同使用,任何法律部门都不能对之作独占使用。拒绝、阻挠、干涉、妨碍其他法律部门使用法律资源的观点和做法都是错误的和不可取的。
2、合理配置原则。合理配置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主次分明。(2)形式多样。(3)结构合理。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它是一项重要而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
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尤其是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从责任目的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或者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是经济法律责任的第一目的,这便使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有了实质上的区别。
2、从归责原则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而民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则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
3、从责任形式来看,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四)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 责任主体。2、 行为人的心理状态。3、 行为的违法性。4、 损害事实。5、 因果关系。
(五)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
经济法律责任分为追究经济责任,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三类。
追究经济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经济措施。
追究行政责任,是指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违反继济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
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严重违反经济并触犯刑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的刑事制裁措施。
在我国,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四、经济法律奖励制度
奖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遵守法律成绩显着或为非法定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所进行的鼓励。
奖励可分为物质奖和荣誉奖两类。
物质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贯彻执行经济法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的经济鼓励措施。
荣誉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对贯彻执行经济法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的精神鼓励措施。
在我国,物质奖和荣誉奖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上述内容就是由我们精品学习网为大家提供的“综合法律知识辅导:经济法律关系”供大家参考,希望考生能够取得好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