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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企业破产事务
一、破产概述
1、“破产”两种含义:一是指事实状态,二是指法律程序
广义指清算、和解、重整;狭义指清算。
2、适用范围—所有企业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均具有破产能力。
不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破产,事业单位法人破产、个人破产等。
金融机构破产也适用企业破产法。】
二、破产申请
1、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金融监管机构。
2、对破产申请的审查:
分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其中形式审查包括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审查,对法院管辖权的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实质审查是对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的审查。
3、破产案件的裁定受理
通知、送达5日;异议提出7日;裁定作出15日;提交材料15日。
法院应自裁定受理申请之日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注意:破产宣告,法院应于裁定作出10日通知已知债权人。
4、破产案件受理对相关民事程序的法律效力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
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5、共益债务的范围
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6、债权申报期限:法院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3个月。
7、债权人会议
(1)召开
第一次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15日内召开;
以后的会议,有权提议召开的主体: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法院。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提前1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
(2)决议程序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
通过和解协议,由出席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
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各表决阻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占该组债权总额2/3以上。
8、债权人委员会不超过9人,应经法院书面认可。
9、重整
(1)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出资占注册资本1/10以上的 出资人;
(2)重整期间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法院同意除外(并非绝对禁止)。
(3)重整计划的批准
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担保债权、劳动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
法院应在收到计划草案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草案进行表决。同一表决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2/3以上,即通过。
10、和解
(1)申请人:债务人
(2)和解协议通过: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代表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2/3以上。
11、破产
(1)破产宣告依据
基本依据是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且无破产障碍;重整失败或和解失败也是破产宣告原因。
(2)破产宣告程序
作出裁定5日内送达;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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