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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内容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的要式性;仲裁协议的间接性;仲裁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一性;仲裁协议效力的广延性;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2.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对当事人的效力--约束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对法院的效力--排斥司法管辖权;对仲裁机构的效力--授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2.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等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争议做出裁决。随着仲裁实践的发展,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作为一种原则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仲裁规则所接受。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拖延纠纷解决程序,能使纠纷得到及时、高效地解决。法律 敎育 网
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在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中已得到确立,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得以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上述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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