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综合法律知识精选考点:公司监事会

2012-10-08 16:45:4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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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事会的主要特征:

1.监督职能的独立性;

2.监督职能的法定性;

3.监督职能的专门性。

二、监事会的职权的运用

1.财务监督权;

2.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

3.提案权;

4.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提议权和特定情况下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召开,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法律||教育网

5.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权利;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监事会代表诉讼制度,即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监事会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提示:根据《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的职权包括:(重点)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三、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

1.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2.调查经营的异常情况;

3.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调查;

4.明确监事会所需经费的来源

《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监事会工作的义务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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