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综合法律知识精选考点:公司治理法律实务

2012-10-08 17:07:3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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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的特征

1.公司章程的要式性;

2.公司章程的法定性;

3.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4.公司章程的公开性。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重点)

根据我国公司法,可以将公司章程的内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1.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 任意记载事项:(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教育网

提示:前11项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第12项是任意记载事项。

(二)公司章程法定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在《公司法》某些条款中有所体现,如:

1.关于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包括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等情形。《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关于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第45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3.关于董事任期。董事实行任期制。第46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4.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是公司设立时的所有股东。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方式

(1)对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全体发起人也就是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

(2)对于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除了发起人外还有其他认股人参与认购公司的股份才能设立公司,所以,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需要经由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确认才能有效。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

1.由股东或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提案。

2.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必须作为所召集股东会的议程之一,才能进行表决。

3.在对修改意见草案进行讨论后,投票表决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决议的议案需要作为特别决议予以表决。

提示:(1)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对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主管机关批准才能修改的事项,需要就该修改内容及时向主管机关申报,获得批准后才能生效。

5.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后还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否则,该项修改不得对抗第三人。

提示:(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2)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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