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网小编为您提供的“2012年综合法律知识精选考点:企业商业秘密法律实务”,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部分。依据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商业秘密具有如下特点:
1.秘密性;2.保密性;3.价值性;4.合法性;5.保护期限的不确定性;6.可复制性。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商业秘密的构成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实用性和价值性;(3)采取了保密措施。
三、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以下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提示:用人单位使用跳槽人员侵犯原来单位商业秘密权的,原来单位可以跳槽人员为当事人,同时也以现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提起劳动仲裁。 法律||教育网
2.《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下列情况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1)企业已同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事项;(2)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3)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在合同尚未到期或没有得到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跳槽到新的用人单位;(4)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5)因泄漏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4.《刑法》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刑法》第219条规定,个人和单位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二)商业秘密的救济途径
1.企业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2.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3.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
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是任何其他机关不得剥夺的权利。在行政机关处理前,或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某些劳动仲裁事项,如果不是以劳动争议,而是以商业秘密侵权为理由,也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方式的对比分析
1.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2)确定的程序不同;(3)对转让的要求不同;(4)对主管部门的要求不同;(5)对保密措施的要求不同;(6)泄露危害的对象不同;(7)泄密的法律责任不同。
2.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比较
(1)构成要件;(2)保护对象;(3)保护方式;(4)取得程序;(5)保护期限;(6)专有程度;(7)稳定程度;(8)保护成本。
提示:对于技术秘密与专利保护方式的选择,企业应当把握以下两点:
(1)比较适合采用技术秘密保护的情形:竞争对手不易突破、难以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不具备申请专利的条件,但却对单位有重要价值的技术;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技术。
(2)比较适合申请专利保护的情形:竞争对手的研发实力及研制进度接近,近期可能有重大突破;通过反向工程分析易于被获取的技术;准备许可多家单位实施、不易保密的技术。
(四)企业在进行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避免在发表论文和着作的过程中外泄商业秘密;
2.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3.与有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4.在商业秘密实施许可中特别要重视商业秘密的保密;
5.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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